近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天台县上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表示新规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那2024年浙江天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补助及奖励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包含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腾空奖励等,具体标准在各征收区块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临时安置费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或立地式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交付产权调换或立地式安置用地后6个月止。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
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以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立地式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迁计算。
3、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交付完毕的,可给予奖励,但不得以奖代征。
二、和分家析产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外,不得通过析产取得农村宅基地。
已析产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且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其他共有人若再选择按可计算安置指标人数方式取得安置指标的,在核定安置指标时应扣除超过子女之间平均数的部分面积。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析产的,面积不得突破分户后的各户限额标准面积,但析产后各户建筑占地面积(含析产所得)均超过宅基地限额的除外。
三、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立地式安置等,区块实施征迁时可根据实际增设安置指标回购、市场货币化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安置区由各乡镇(街道)统一规划,按照居民容量统筹布置公共设施用房。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外,并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总额的20%给予奖励。
1、产权调换安置范围:东沿上三高速东互通连接线、六桥延伸至104国道,南至104国道,西沿323省道线延伸到上三高速公路(赤城街道下朱自然村除外),北至上三高速公路。以上范围不提供立地式安置方式。
2、立地式安置范围:产权调换安置范围外和无产权调换房源的乡镇,实行立地式安置。
四、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指标计算
安置指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合法建筑占地或合法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人经认定属被征地经济组织成员的,也可以根据该户可计算安置指标人数取得安置指标。安置指标计算方式即:
(1)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
(3)按人均60㎡计算安置指标,但每户最大安置指标不得超过375㎡。
选择按可计算安置指标人数取得安置指标的被征收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1987年1月1日后曾经出卖、经法院处置或不按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转让房屋的,应扣减相应面积的安置指标。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指标计算方式。分期分批实施征收的,该户的安置指标计算方式应与首次选择的方式一致。
2、安置套型选择
产权调换如遇套型不可分割,在同一安置套型内可适当就高就近安置,但安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安置指标面积30㎡。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产测绘公司测定为准。
产权调换安置的,与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价格按建安成本价结算;以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依据采用1:3取得安置指标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取;无房户、缺房户以人均安置面积取得安置指标,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70%收取;因套型不可分割而超安置指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五、立地式安置
1、安置指标计算
安置指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置换;被征收人经认定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也可以选择按大、中、小户取得安置指标的,小户(1-2人)安置70㎡、中户(3-4人)安置110㎡、大户(5人及以上的)安置125㎡。
选择按可计算安置指标人数取得安置指标的被征收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1987年1月1日后曾经出卖、经法院处置或不按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转让房屋的,应扣减相应面积的安置指标。
2、安置户型选择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置换的,可在安置指标内自行选择规划户型组合,因规划户型不可分割的,其安置用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0平方米。安置用地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等面积部分不找补价款;超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但未超安置指标部分按安置区安置用地的综合成本价收取;因户型不可分割而超安置指标部分按安置区安置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收取。
以上就是2024年浙江台州市天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